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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3月14日 ] 【大 中 小】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民事诉讼法

32.陪审制度

33.管辖恒定

34.先予执行

35.默示协议管辖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述适用拘传的条件。

37.简述督促程序的特征。

38.简述执行异议的概念及其提起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李某曾向张某借人民币4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张某没有要李某出具借条。当张某索要借款时,李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张某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张某拿出李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李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问:(1)张某称在该信中李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2)李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李某所写的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3)法院将该信指定某研究所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李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研究所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李某所写。那么该研究所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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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eng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