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31.外国人的作品在哪些情形下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2.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依法应当如何计算?
33.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以什么为准?保护期限各为多少年?
34.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5.简述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36.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7.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38.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儿童”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
(1)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为什么?应承担什么责任?
(2)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39.2000年某市达康食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使用商标为“达康”,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已成为当地知名的饮料品牌,但一直是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2003年,同市的康健饮料厂自行研制一种无醇果汁饮料,并向商标局注册“达康”商标;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达康食品厂看到后,欲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回答下列问题:
(1)达康厂的异议理由是什么?
(2)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达康厂怎样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3)如果达康厂与康健厂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该怎样处理?
(4)如果达康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出怎样的主张?
(5)此题给我们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