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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9月25日 ] 【大 中 小】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9、公司设立

  30、公司合并

  31、国有独资公司

  32、股份

  33、可转换公司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4、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途径。

  3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规则。

  36、简述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37、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述股东资格的限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  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第四、青河公司曾经在2008年5月30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该笔货款本应在2008年6月15日支付。

  第五、青河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50万元已经有一年时间了。最终青河公司与戊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达成抵押担保协议。青河公司同意将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第六、青河公司股东张某按照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100万现金,但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首次出资20%,其他部分在两年内缴清。目前离公司设立只有20个月,张某的80%出资款尚未缴清。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

  (2)管理人是否可以向质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取回质押物品?

  (3)青河公司与丙公司在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

  (4)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

  (5)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青河公司与戊公司的抵押担保?

  (6)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张某缴清所认缴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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