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潘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产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业务中未提及的税费不作考虑。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
(1)向A公司销售甲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产品成本为60万元。产品已发出,并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收妥款项。
(2)上年年末发给B公司甲产品一批委托其销售,协议销售价格为50万元,产品成本为30万元。至本年度收到的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显示B公司已售出该商品的80%,款项尚未收回。
(3)在200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后,C公司退回上年度售出的甲产品一批,原售价10万元,产品成本6万元。退回的产品已验收入库,原已收取的款项已用银行存款如数退回,并按规定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成本为18万元的原材料售出,售价为23万元,款项存入银行。(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5)上年度转入清理的一台设备现已清理完毕,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万元,转入清理时的累计折旧为4.2万元。在上年度的清理过程中,共支付清理费用0.3万元,取得清理收入0.6万元。
(6)计提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5万元,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库券。
(7)计提年末尚未到期的带息应付票据的应付利息0.6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1.5万元、营业费用1.2万元。
(8)计算应交消费税;计算应交所得税。
要求:
(1)为潘华公司编制2004年度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均以万元列示);
(2)编制潘华公司2004年度的利润表(见下表)
利润表(简表)
编制单位:潘华公司 2004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
上年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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