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2年10月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有权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机构
A.可以是仲裁机构 B.只能是人民法院
C.可以是人民政府 D.可以是利害关系人选择的机构
2.有限合伙人数的上限为
A.40人 B.50人
C.60人 D.70人
3.下列债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B.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C.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4.表见代理实施的行为效力是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5.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A.原权和救济权 B.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