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作用,完善自考学习支持体系
12.强化主考学校在自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审核等方面的职能。各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课均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
13.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在自考学习支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向自考生开放教育教学平台、开放实验室,采用多种形式参与自考助学辅导。
14.开展自考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属地化试点和中高职衔接的主办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和对口衔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职责。
15.普通高校举办全日制助学班,要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须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普通高校可负责本校全日制助学班学生选修课的实践环节培训和考核、毕业生审核,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6.积极推进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建设。不定期开展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评选,积极培育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17.推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按照自考培养目标向应用型、职业型人才转型的要求,科学合理修订省级课程考试大纲,突出对自考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研制体现自考课程内容特点和考查要求的题型和试卷结构,增加学生对学习和考试的选择性。发挥我省承担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任务的优势,按照全国考办的要求推进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内容改革;依托全国考办统一的机考平台,适时开展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18.建立多元评价、综合评价制度。在自考衔接沟通和普通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中,对选修课程的理论课开展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2)。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经批准可按此规定的办法和课程范围开展过程性评价试点。
19.拓展过程性评价内容。过程性评价内容由单一的过程性考试拓展到学生到课率、平时表现、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测验和综合测验等综合性评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20.鼓励各地各高校围绕自考综合改革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可提出1-2个新的改革项目和举措,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开展试点。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此后均按本意见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非学历证书,不再认定学分。衔接沟通中的委托考试,2015年7月1日后不再实行。
2018年1月1日后,原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22.本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