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24次自学考试省考考试及毕业申请的通知
各自考助学班辅导员:
我省2022年下半年(22.4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省考课程网上报考以及考试即将开展,为确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近期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教育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0〕26号)、《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函〔2022〕9号)及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属地疫情应急指挥部对人员聚集活动的要求,结合实际,要求考生做好考前14天健康监测,入校时必须出示行程绿码、健康绿码,全程佩戴口罩,听从防疫人员的指挥,出示码异常者将不得进入 校区参加考试!
2.省考课程的报考和缴费从2022年5月11日9:00开始,至2022年5月13日17:00结束, 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答辩报考时间为 2022年5月19日9:30至27日17:00,由考生自行在管理系统(考生端网址:https://zk.sceea.cn)中操作,考生只能选择已注册专业的课程报考,完成缴费后即为报考成功。报考成功的考生于2022年5月23日9:00至2022年6月12日17:00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在报考前须认真核实所需报考课程,一经报考成功,所缴考试费不予退费;同一浏览器不能同时登录多个考生账号,若需在同一电脑进行多次报考,考生应按登录、报考、缴费、退出、再登录另一账号的流程进行报考,确保考生报名报考顺利无误。
3、所有参考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经入场安检后进入考场并签到。考试期间考生应严格遵守《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考场规则》(附件4)的要求,严禁携带手机及照相、摄像、扫描等电子设备(含具有以上功能的手表)进入考场,严防高科技作弊和有组织舞弊事件发生。对违规的考生,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4、考试时间安排。本次自考本科检验省考课程笔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5月28日至29日,考试时间单元统一为9:30—11:30、13:30—15:30及16:30—18:30,每天不超过3场考试。自考专科护理、专科中药学、本科护理、本科药学专业省考课机考时间定为2022年6月11-12日,具体时间安排表再通知。
5、毕业申请 请川大自考生在51100网站上查看《四川大学关于202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的通知》,本科学生前置学历申请时间为:2022年5月5日—5月11日,毕业线上申请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5月27日。
2022年4月26日
附件4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和具有照相摄像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含上述功能的电子手表)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五、统一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jxjy.scctcm.cn/info/1075/17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