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考生遗失有关考试证件或证件信息不一致 |
无准考证或证件信息不一致的考生不得入场。无身份证的考生,可以凭派出所出具的贴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身份证证明入场。 |
掌握考生情况。督促监考员认真查验考生证件情况。 |
2 |
考生坐错位置 |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责令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情绪,立即通过场外督查报告主考。 |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入场考试。 |
3 |
发现考生与身份证件或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不符 |
立即报告主考,确系替考者,要求考生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后离场。怀疑替考者,考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核实。 |
核实情况,按规定处理,并作记录。 |
4 |
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
考前提出要求,开考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者,所带物品予以暂扣并如实记录。 |
核实具体情况,按规定处理。 |
5 |
试卷启用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立即报告市(区)考办负责人和省派督查员,共同查验取证,并将异常情况作记录;将有问题的试卷封存待查;追查异常原因,如有失密、泄密等事件发生,立即上报,同时启用备用试卷,如无备用卷,按省考办的要求执行。报经省考办同意后补足因此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 |
6 |
试卷启封时,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课程不符 |
立即装入试卷袋内,通过场外督查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应尽量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试题。 |
立即报告市(区)考办,要求将应考科目试题送达考场,并经省考办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更换监考员,对原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装错试题科目考完为止;作好记录。 |
7 |
试卷袋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损坏等情况 |
调换本考场缺考卷考试,如本考场无法解决,则报告主考。 |
报告市(区)考办,获准后启用备用卷,补足所耽误的考试时间,并作记录。 |
8 |
考试中,考生用具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使用 |
考生不得离座,监考员协助解决;监考员难以解决时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
每考场准备一定量的2B铅笔、0.5毫米黑色笔迹签字笔和橡皮等。 |
9 |
因试题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属个别现象,可参阅其他考生的试卷当众答复;如整个考场的试卷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则立即报告主考,并作记录。 |
立即报告市(区)考办,听后答复。 |
10 |
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但无勘误说明 |
不作回答,立即通过场外督查报告主考。 |
及时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立即更正;在未得到答复前维持原状,并将情况如实记录。 |
11 |
考生提出上厕所的要求 |
报告主考。 |
了解情况,查看医院证明,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如厕。 |
12 |
考生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突发疾病等突发情况 |
立即报告主考。经简单治疗能坚持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的,允许其退场治疗,但不得再次入场,并作记录。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隔离治疗,直至该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方可解除隔离。 |
13 |
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场外督查报告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并立即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工作。 |
14 |
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通过场外督查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处理。同时报告主考,并作记录。 |
核实情况,报告市(区)考办。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
15 |
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尽力追回,同时立即报告主考,并作记录。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
16 |
考生故意撕毁考试材料 |
报告主考,并作记录。 |
核实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
17 |
条形码残缺 |
将残缺的条形码仍予以粘贴,并作记录。 |
核实确认。 |
18 |
条形码粘贴错误 |
条形码保持原样,报告主考并作记录。 |
主考确认后,启用备用条形码覆盖已贴的条形码。 |
19 |
未列入本办法的突发情况 |
报告主考。 |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66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