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陈某(无血缘关系)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纷争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01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01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张某与陈某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01年10月8日
[答案]C
[解析]1998年5月1日,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
[例题·案例分析题]男甲与女乙同为一村村民,1985年二人开始恋爱并于次年向亲朋好友宣布他们已经结婚,但事实上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已24岁:以后两人开始同居,同村人也认定他们是夫妻。1990甲进城打工,不久认识了女丙,两人产生了感情,于次年底甲与丙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交往,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乙知道后非常气愤,准备提出诉讼。
问:(1)甲与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2)甲与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案](1)甲与乙的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
(2)甲与丙的关系已构成重婚。甲丙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他们构成事实重婚。
上一篇: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约
下一篇: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