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代理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由谁最终承担合同的义务,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的代理。
(1)显名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指明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情况下,如同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承担合同义务。
(2)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这种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代理人要承担个人责任:一是代理人在合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未注明自己是代理人,或仅注明自己是经纪人或经理人;二是代理人在签字蜡封的合同上签了名,尽管注明自己为代理人,他也要对此合同负责。
[案例]
1999年3月到4月,广东佛山市摩力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被告)多次向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发出订货单,要求购买计算机及其配件。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发出货物,货物总值为11619856、40元,但原告未能按期付款。另外,1999年1月,佛山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原告发出多份订单,要求订购计算机及其配件。原告根据订单发出货物,货物总值为4763095、 86元,该货物实际上均由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被告也于1999年1月至4月期间分五次共支付给原告货款4763095、86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在1999年1月至4月期间分五次共支付给原告货款4763095、86元,该款项应当从原告起诉的所欠货款中扣除。
分析: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即对第三人向原告发出的订单应视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订单。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被告应该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3)未披露的代理
代理人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既未指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也未申明自己是代理人,这在英美法系称为未披露的代理。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当然要对合同负责。但未披露的本人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或对第三人起诉,行使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发现本人后,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承担合同的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如果第三人选择了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则实际上就否定了本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选择了代理人,就不得选择本人,反之亦然。
未披露本人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但是有很大的不同。在间接代理中,本人需要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第一个是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个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给本人的合同。在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中,并不存在两个合同。本人享有介入权,勿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一旦发现了未经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
除了以上本人须承担合同责任外,本人在以下情况下还要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承担民事责任:①本人指使代理人向第三人侵权;②本人疏忽地允许代理人开动危险设备,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③本人未适当地监督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的不轨行为,致使代理人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④在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下,本人要对代理人代理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负责;⑤在主仆关系中,英美法视主人为本人,仆人为代理人,主人对仆人在雇佣期间、雇佣范围内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负责。
上一篇:自考国际商法考点:第三人的义务
下一篇: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明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