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其他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时,买方才可能寻求此种救济措施。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允许种类物的买方采取此种救济措施。
根据《公约》,买方只有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并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采用此种救济方法。买方要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向卖方发出后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买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保全,并做好退还卖方的准备,且买方在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同时,不得再采取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等。
应当指出,即使卖方交付了相符的替代货物,买方仍有权就卖方原来交付不符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3.要求卖方修补与合同不符的货物
《公约》规定了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符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修补给卖方带来的损失比其向买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要大得多,则买方不能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买方要求修补的救济,同样需要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的同时或此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通知的方式传达给卖方,否则就丧失了这样的救济权利。
4.要求卖方减价
依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已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违约做出补救,比如卖方对不足的数量或瑕疵进行了补足或修补,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的补救措施,则买方不得要求降低价格,而只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5.拒绝收取货物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1.转售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或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造成根本违约时,卖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转售,同时可以向买方要求合同价格与转卖价格之间差额的损害赔偿,包括在转售过程中产生了其他的费用损失,也可以一并向买方索赔。但是如果转售使卖方没有遭到损失反而获得了利益,根据《公约》损害赔偿弥补损失的原则,卖方不能再对差价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影响其行使其他的赔偿损失的权利。卖方在转售货物时,应及时通知买方,但一般认为,如果货物属于鲜活产品或易贬值的产品的,则可以不通知。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负责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买方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自己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货物的规格,以使合同不因买方不指定具体规格而不能执行。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规格即具有约束力,买方无权拒收这样的货物。如果买方拒绝接收,则卖方有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使其权利不受损害。
3.要求买方支付利息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买方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约定的价款时,卖方不仅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价款(事实上,支付价款的实际履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得到法庭的支持),还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到实际付款时间之间的利息。而且,要求支付利息并不妨碍卖方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四)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选择采用前述所有的补救方法对所遭到的利益损害进行救济:
(1)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有理由断定其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就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和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即宣告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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