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灾
天灾是不可抗力的一种。特指由天然条件引起的意外事故,如雷电、飓风等。
5、战争
战争指不管公开宣战与否,一国对另一国诉诸武力的行为。
6、公敌行为
公敌行为是指以船旗国为敌的两交战国之间的行为,包括作为国际公敌的海盗行为。
7、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该条是指政府出于政治目的与保护公共利益对船舶进行的扣押,不包括由于私人之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令而发生的扣押。
8、检疫限制
检疫限制是指承运人尤法限制、不能避免的政府行为。例如为防止疫情,挂港政府要对所有人港船舶进行熏蒸,导致货损。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9、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
此种行为包括托运人或货主及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由托运人或货主过失导致的货损免除承运人的责仟;反之,如果托运人的这种过失给承运人带来损害,如托运人隐瞒货物的易燃易爆性,导致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托运人还要对承运人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罢工
罢工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包括装卸港口工人罢工或船上船员或雇佣人以的罢工,由此导致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罢工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如克扣船员薪饷引起的。此外,罢工发生后,承运人仍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如可将货物改卸附近港口并通知收货人提货等。
11、暴动和骚乱
暴动和骚乱是承运人不能预料的事故。但承运人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与罢工一样,这种暴动和骚乱的发生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如是因承运人的挑衅或故意唆使发生的,则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能免责。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海上救助的免责从人命救助扩大到财产救助。对由此发生的货物灭失和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3、货物的固有特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灭失或损害
因货物固有缺点造成重量或体积亏损,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或合理损耗限度之内,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因货物固有缺陷造成质量损害,如生虫、腐烂、自燃等,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货物的损害也可能因船舶不适航引起,解决办法只能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加以判断。
14、包装不善
由于货物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只是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曾对包装不善情况加以注明,就可以免责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包装不善是承运人在收货时可以从外观上发现的,在提单上未加批注而签发了清洁提单,则不能被免除责任。(转于自考365)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在货物或包装上印刷运输标志是托运人的责任,唛头不清或不当导致承运人运错港或交错货或给日后提货人提货带来不便,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此项规定是针对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而言。潜在缺陷不单纯指肉眼看不见的缺陷,还包括合格的检验师用符合标准的检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船舶缺陷。《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承担的适航义务不是绝对的,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恪尽职守,雇佣合格的人员,用合理的检验手段仍不能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则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17、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此项规定又称“杂项免责条款”。其他任何原因指不包括在上述16条中但与上述16条内容具有同一性质的或类似的原因,而不是包罗万象的任何原因。这些原因都不是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私谋,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如援引本条要求免责,必须举证证明他本人和他的代现人及雇佣人员没有疏忽或过失,而如援引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免责事项,则无需证明他本人和他的代理人及雇佣人员没有疏忽或过失,只要证明确实发生了免责事故,承运人就可以免责。
18、合理绕航
合理绕航包括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发生的绕航以及任何合理绕航,均免除承运人由此承担的货物灭失和损害的责任。所谓任何合理绕航,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依据提单中订立的合理偏离航线条款发生的绕航行为或为船、货双方的利益发生的,或是该绕航与船舶本身承担的运输义务不发生严重抵触的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