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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复习重点辅导之十七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4月25日 ] 【大 中 小】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立场

  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1.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

  (2)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协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款。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

  2.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是说,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

  (2)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限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适用险种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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