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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名词解释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5月24日]  【

  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倾销的产业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

  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承诺: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

  非违规性起诉:(非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违法之诉(违规性起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涵盖协定的措施。

  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1)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避免);2)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成本论);3)比较利益说(比较成本论);4)生产要素比例说(资源禀赋论);5)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6)国家相互依赖学说(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由于种种原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乎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他认为:“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能够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1)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3)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4)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者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够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2)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3)基本结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结构。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有限责任说,关联责任说。5)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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