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1月《公务员叙级条例》的内容:1、简任、荐任职公务员具有拟任职务相当年资而末叙级到应叙之级者,改任或升任同等职务时,可以改任或升任职务的最低级为准,按其相当年资依照规定核叙;2、委任职公务员具有一定资格及相当年资而末叙级到应叙之级者,应先按其资格叙定级别,再按其相当年资,结合考绩结果核叙,升任职务已依照规定核叙者,不得晋叙;3、升任职务已依照规定核叙者,不得晋叙;4、依法晋级、降级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当年年资,但所晋之级,仍就核叙之级予以增添;5、提叙的相当年资,不以铨叙机关叙定后继续任职的年资为限。
1949年南京政府公布的“三法”的名称:《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俸给法》。
南京政府整顿吏治的措施及其后果:1946年3月,******************提出人事革新:1、凡受附逆及贪污而受制裁或逃脱法网者,均永不得任用;2、凡任职无成绩者,应予更换;统计接收人员贪污案件,将案件最多的主管官立刻免职;3、用人不可偏重历史关系,感情关系,一律以才能为标准;4、政务员以对政策认识与执行能力为标准,主政策失败或执行不力,应追究责任;5、事务官必须久于其职,实行定期异动,以资历练;6、切实实行考试制度,并改革考试内容,以为录用标准;7、一人一职,非确有必要不得兼职。以上几点调整了行政院各部会、署的职权,加强了对行政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查处和惩办了一批违法乱纪的行政官员。但这次整顿刚开始,就因战事及其他原因搁置起来,后来的“处理经济贪污案,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