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决策文书的名称和内容:1、册书: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用竹简书写,形制上最为讲究;2、制书:是颁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诏书,用黄麻纸书写;3、敕:是对具体的事务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黄麻纸书写。
“内制”和“外制”:内制: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学士分宰相权,由翰林学士撰拟的诏书为“内制”。内制诏书无须规范程序,而是经过皇帝的认可后,直接由禁中下发执行,甚至连印玺也不盖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外制:即经过三道草诏程序和四道审诏程序通过的诏书,即为“外制”。 律、令、格、式的内容:1、律是国家的基本法。2、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规则,以诏制的形式颁布;3、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体的行政法规,涉及范围较为具体,是对律、令的补充。4、式是包含行政细则的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行政执行中须依据而行的。
御史台三院的名称及职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殿院设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和分巡两项。
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对中央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执行的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察,称分巡。
谏官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谏官侍奉皇帝左右,有权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唐代,能否发挥谏官的的积极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关键因素之一。唐太宗虚心纳谏,诚心求谏,奖励进谏,造就了历史上的“贞观之治”,但很多皇帝难以做到这点。
唐代行政决策的特点:体现唐代群体决策的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1、大臣廷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的方式。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一种会议形式急剧减少。无论何种形式的会议,最后决策权还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监察制度的成就: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2、对监察官员的任用的特殊程序;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4、参与司法审判;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并存。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制的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实际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
官员选拔的途径:1、科举制度;2、门荫、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的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入幕:是充任藩镇幕府僚属,若得府主信任,不仅升迁快,且握有实权。
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称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要求入仕者体貌丰伟、言辞大方、书法工整、判词通顺。
官员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结果是官吏的升迁的基本依据。
差遣任职法的利弊:使职差遣是唐代一种特殊的任职法。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任,大致地说,差遣可归结为“置使”和“检校”两大类,置使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务临时委任负责人。置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事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具体事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具体事务的一种手段,也造成庶务管理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置使、随时订补的办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应变能力。总之,使职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