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以后-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第三节 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0世纪70年代,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设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一、外国环境管理机构
1.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1970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3.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二、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1.建国以后70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2.1974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20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4.1984年5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第五节 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②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告;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⑧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协调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