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期货交易的种类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2.金融期货及种类,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合约。
3.金融相关的期货主要有三大类:
(1)利率期货,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3)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第三节 期货交易所的概念
一、期货交易所
1.期货交易所的概念,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义务。
2.期货交易场所的功能:
(1)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的规范交易行为。
(3)监督、管理交易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济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并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服务。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的“”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所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中,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
二、期货经纪商与它的意义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为期货经纪公司。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以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商事可呼吁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商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商还负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
第四节 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货保证金制度,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须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其主要作用:
(1)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的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交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2)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财力担保;
(3)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
2.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和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证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可控制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缓和意志突发事件与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和暴跌;
(3)涨跌停板制度是期货市场能更好的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通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所可在下一程度上控制风险。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是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以后,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距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雨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作用主要有:
(1)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寸头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事实的反应,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
(2)这一制度能将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中的一个相对最短的时间之内。
4.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限仓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期货交易所通常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苍凉。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和约持仓量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限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的限制。为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量也有所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相关的另一个控制交易风险、纺织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