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管理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等其他行政执法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日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强制审批制度:在生产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利用新的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调查处理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检验合格出厂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食品索证制度:《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仪器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第1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食品加工、销售、包含企业卫生“五个四”制度: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物。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国家监督与企业自身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食品卫生法》设立专章,对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机构、任务、人员和分工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之与国家卫生监督的要求相适应。
5. 食品卫生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食品卫生管理,是指将食品卫生的要求以立法规范或者技术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定或者认可,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而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食品卫生管理机关,是指主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上级公司和上级部、厅(局),主要指中央和地方的轻工业、商业、农牧渔业等行政部门,它们对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负有全面领导、管理的责任。
食品卫生管理机关的职责:
(1)宣传、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规。
(2)建立、健全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
(3)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制定或提出有关食品卫生规划、标准、管理办法。
(4)定其对本系系统食品卫生法统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及其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分为两个部门: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二是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职责: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善。
(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并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6. 食品生产经营业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焉。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 食品卫生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枉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