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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_第9页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16日 ] 【大 中 小】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1998年,国际商会正式公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于1999年元旦正式生效。

  (一)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的比较。备用信用证在法律性质上几乎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及不可撤销性特点。因此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称为“承保书”。

  但二者适用的国际商会编纂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见索即付保函只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二者生效的条件也不同,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开具有对价要求,而对备用信用证即使无对价也可成立。此外,备用信用证有比见索即付保函更广的用途。

  (二)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着明显不同:

  第一,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如借款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如货款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但往往是“备而不用”,具有保函性质。

  第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第三,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买方)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卖方)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俩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三、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债务人违约、破产或进行清算,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贷款人可接管或处分的担保物。此前,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始终不确定的,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形式不断变化,这有别于一般物权担保。一般物权担保(如抵押、质押)的担保物是固定的。

  (一)优点:在国际融资实践中,浮动抵押对借货双方均有特殊的益处,故得以广泛使用。

  (1)对贷款人的益处。首先,浮动抵押的资产为债务人现有或将来可能有的全部资产或某一类资产,其资产范围比一般固定物权担保的担保物范围广,从而对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其次,如采用一般物权担保,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方式是将某一特定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受偿;如为浮动抵押,除了可以上述方式处分抵押财产之外,贷款人可派员接管借款人的全部资产,继续进行经营。如经营成功,贷款人则可从中获利,贷款风险缩小。再次,如借款人违约,贷款将可能导致债权人全面接管其企业、公司,这可促使借款人努力经营,尽量避免违约行为,以致最终有利于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

  (2)对借款人的益处。对借款人而言,采用浮动抵押的最大好处是,无须向贷款人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日常经营中的处分权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自己对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如为一般特权担保,借款人便不能随意处分担保物,这将使其经营能力受到限制。

  (二)浮动抵押的效力。各国大多要求浮动抵押需经登记始能生效或完善(对抗第三人),但浮动抵押登记在先并不能对抗登记再后的一般物权担保,如果债务人在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一般物权担保,后者效力优先。

  为保证浮动抵押的优先性,贷款人的保障措施有:

  一是在浮动抵押协议中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于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并就该浮动抵押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以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先在借款人担保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担保物权,并予以完善,然后再就借款人的其余财产设定总括性的浮动抵押。

  (三)浮动抵押的采用:浮动抵押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后逐步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其认可程度仍有所不同。在英国,浮动抵押主体仅限于公司、合伙,而个人不得设定;美国无此限制。英国浮动抵押财产多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而美国采用有限浮动抵押,财产仅限于债务人的某一类财产。此外,德国流行的是与有限浮动抵押具有类似法律效果的全面债权让与担保制度。我国尚无浮动抵押制度。

  四、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一)种类。

  1、知悉函:出具者(政府或母公司)表明其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的融资安排;

  2、允诺函:母公司声明在子公司未还清贷款之前,将在子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股权,以示母子公司共担经营风险,而不会以退股或减资的方式弃子公司于不顾;

  3、支持函:出具人表示愿意在各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给予支持。

  (二)意愿书的效力。意愿书产生于德国。一般认为,意愿书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效力。但在意愿书中,如出具人有明确的担保承诺,则可能被推定为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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