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
(1)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
(2)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
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
4、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5、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6、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
(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7、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
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
(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
(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责任理论
1、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
(1)经济法责任概念: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经济法责任分类:
依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法规制法的责任
依违法主体不同: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4)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a.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
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
b.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
2、对责任理论的超越:
(1)传统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的划分有局限性。只有在吸纳传统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进行“类型化研究”,才可能形成与新兴的现代法的适应的责任理论。
(2)在经济法领域,可按不同的的标准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类:
按经济法的“主体组合”: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按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
按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或财产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责任差异:调制主体:应承担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
调制受体:应承担私法性质的责任
(2)可诉性不同:调制主体:无论是可诉性的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和难点
调制受体:在可诉性方面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
a.类型: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b.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c.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的是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d.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调制受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责任与
传统法责任的不同之处)
(2)惩罚性责任:
a.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
b.国家信用的下降、合法化的降低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责任
c.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