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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农业政策与法规笔记串讲4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9日 ] 【大 中 小】

第四讲、《农业法》基本内容

农业法概述

农业立法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巩固和

发展农村改革成果的需要,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文共9章66条。

从2003年3月1日起《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什么要修订《农业法》

《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二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不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三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这不仅制约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为了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工作。2000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力量,成立了农业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 。

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并于2002年6月24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于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法修订案。

•    《农业法》的适用范围

    (1)农业的范围

    农业是指大农业,《农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本法调整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流通、农业投入、农业技术推广、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

(3)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农业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直接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包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二是管理农业和为农业服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部门;有关组织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商业和合作社组织以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企业。

(4)地域的适用范围

《农业法》适用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的海坛领域是指领陆、领空和领海。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在领域内发展,渔业还要扩大到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领海是指领海基线起12海里之内的海域。其他管辖海域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到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之内的海域;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海床和底土。

•    《农业法》的基本内容

新《农业法》共由13章99条构成.其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l条至第9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和依据、农业的地位、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度、农业所有制、经营制度、农业发展措施、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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