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二)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名词解释)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
(1)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二,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四,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被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第二,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分别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
(3)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5)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其虽较统一财产制有明显进步,但夫妻在财产关系上仍处于不平等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社会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已废止此制改行新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