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家庭法 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5章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特征:
其一,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
其二,救助措施的适用一般以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如果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求助或由于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的恐惧、胆怯而不敢求助,社会干预机构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救助。
其三,救助措施的目的和功用主要在于及时阻止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和制止等,有关救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提供救助。
1、劝阻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该法第43条第2款强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也包括通过耐心和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当事入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杜绝以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2、调解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在予以劝阻之后,往往还需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从而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
3、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婚姻法》第43条至第48条分别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通过第49条的规定将其他法律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引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使婚姻法责任认定规则更加趋于系统化。
1、民事法律责任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