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法家推行“法治” 的方法(法家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①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级,他认为,在下世,人们激烈争夺,为了确定事物的所有权,需要制定法律,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②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①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
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
④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17 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认为实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当,就还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只有对轻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罪,才会达到“不刑而民善”的境界。定分止争: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商鞅认为,没有法以前,人人争夺,造成了混乱的局面。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治,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靠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⑴以法为本。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
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
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看成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
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
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
①综核名实之术;
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18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19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
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
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20 事统上法: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秦朝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程式。天人感应:董仲舒创造的一种神学目的论。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谶纬神学:西汉末年和东汉时期形成并风行的一种经学神学化理论,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谶纬有利于统治者愚弄和统治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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