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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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网 [ 2011年5月14日 ] 【大 中 小】
101、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02、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103、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04、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6、书面审理:是指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107、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裁决,不再开庭审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108、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09、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10、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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