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7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73、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7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75、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76、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77、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78、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79、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0、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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