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是指以满足被 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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