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2、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3、回避: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西安的一项诉讼制度。
34、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36、指令回避: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38、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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