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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3)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第十九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只能有利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律师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

  1、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2、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2、业的权利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保密原则的内容

  1、要保守国家机密。

  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保密原则的意义

  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保密原则的例外

  当律师在执行职务中了解了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律师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动员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以争取从宽处理;如动员不成,必要时可主动解除聘任或解除委托关系,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但不应随意进行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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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