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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1)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和港、澳、台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因素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一方或与公证有关的主体、公证证明对象、公证文书使用的地域等几个因素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与外国有关联。

  ★涉外公证的意义:(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1、用于获得出境和入境的手续;第一,用于获得本国批准出国的手续;第二,用于获得所去国家的入境签证。2、用于民间往来。第一,用于去国外探亲、定居;第二,用于在国外谋职;第三,用于在国外留学、参加外国考试;第四,用于在国外领取有关费用;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第一,用于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第二,用于进出口贸易;第三,用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第四,用于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取劳务和技术合作。4、用于办理民事法律事宜。5、用于域外诉讼。

  ★涉外公证的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完全相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域外使用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6、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涉外公证权限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其既可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外国的不同法律规定。

  ★★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

  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文。

  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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