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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9)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第十二章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

  2、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

  3、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分类:

  1、证明法律事件:真实性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意义:1、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或者某种权力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对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出生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何时在我国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办理公证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如果在国内有档案可查的,而且该档案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境外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公证机构则可为之出具“据本人档案记载,×××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证书。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出生,但没有户籍档案可查,则可采取由知情人发表声明,证明当事人出生的情况,然后由公证机构证明该声明书的签名、盖章属实的办法予以证明。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出生,但查不到任何证据,而文书使用国又有法律规定,可以接受无档案记载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据实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生存和住址公证的关系

  “生存公证书”和“居住地公证书”虽然都是证明当事人现于某地还活着的法律事实,但是二者证明的侧重点不同:“生存公证书”的证明重点是被证明人确实还活着这一事实,而“居住地公证书”的证明重点是被证明人现在居住的确切地址。

  ★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死亡证明书中除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外,还必须写明死亡的原因。凡是死因不明的,应当聘请法医给予鉴定,然后公证机构方可根据鉴定结论据实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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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