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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8)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1、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

  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

  4、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出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可依法出具公证书。

  ★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1、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特别要注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资信审查,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经验范围等2、公证人员应当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市场信息和商品流通脉络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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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