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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7)

来源:新浪教育 [ 2011年8月25日 ] 【大 中 小】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提出辞职的权利

  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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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