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
★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
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
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
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