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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共同犯罪重难点3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2月12日 ] 【大 中 小】

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分类

处罚原则

主犯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3)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1)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1)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共同正犯

(1)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

(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

2、教唆犯、帮助犯

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及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