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分类 |
处罚原则 | |
主犯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2)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 |
(3)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
从犯 |
(1)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 ||
胁从犯 |
被迫参加犯罪。 |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教唆犯 |
(1)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重处罚。 | |
(3)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共同正犯
(1)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
(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
2、教唆犯、帮助犯
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及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