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常见犯罪的着手与既遂
行为犯:
(1)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2) 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3)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4)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5)强奸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插入说”。在强奸对象为幼女的场合中,实行行为:奸淫行为;既遂:“接触说”。
(6) 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着手: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结果犯:
(1)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认定抢劫罪既遂。
(2)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
(3)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4)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危险犯:
(1) 放火罪。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立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刑法》第114 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刑法》第115 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