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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排除犯罪的事由重难点2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1月11日 ] 【大 中 小】

二、紧急避险制度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2、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同正当防卫时间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害更重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

则为防卫行为。

4、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行为。

 既可以是为保全本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保全他人、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命权要大于健康权、健康权要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的比较。不允许:①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②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财产;③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