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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排除犯罪的事由考点1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1月7日 ] 【大 中 小】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因其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不法侵害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