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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犯罪构成重难点7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0月29日 ] 【大 中 小】

八、事实认识错误

项目

主要表现及举例

责任认定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非法自认为合法。例:假想防卫。

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误以为不会。例:误将砒霜当白糖给别人吃,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发生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例:原本想用砒霜毒死他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白糖。

犯罪未遂。

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无知而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行为人认为盐水可以毒死人而使用其杀人。

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对象

认识错误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权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黑夜里误将张三当作李四加以杀害。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权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稻草人当作人加以杀害。

犯罪未遂。

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人当作野兽加以杀害。

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丙。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乙身边的牛。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是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