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构成 意外 事件 的条件 |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 (2)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其中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即使以全部力量、智慧也无法阻止、排除损害结果发生; (3)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其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 |||
性 质 |
无罪过即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的原则决定了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意外事件缺乏主观要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也无刑事责任。 | |||
意外 事件 与疏 忽大 意的 过失 的 区别 |
未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
是否构成犯罪 |
是否负刑事责任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具有预见能力和预见条件,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
符合过失犯罪的要求,为过失犯罪的一种。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意外事件 |
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条件而根本不可能预见;行为人未能预见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危害结果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 |
缺乏犯罪的主观条件,不构成犯罪。 |
无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