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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犯罪构成重难点4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0月23日 ] 【大 中 小】

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要点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犯罪形态

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形态。

不存在犯罪预备等未完成形态。

犯罪情形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3种情况表现出来:①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③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项目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共同点

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对危害结果有了认识。

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认识到的危害行为都未予以约束或停止。

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更为肯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为可能性,不很肯定,而且对此种可能还产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根据。

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并相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本意的。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