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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刑事法笔记串讲犯罪构成重难点1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10月17日 ] 【大 中 小】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要点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基本性质

决定犯罪的性质。

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要件地位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主要功能

犯罪的法定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不是犯罪分类的标准。

可侵害性

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不一定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责编:may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