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自学考试 >> 笔讲串讲 >> 法学类 >> 证据法学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证据法学》串讲笔记(32)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28日 ] 【大 中 小】
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六个方面:(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科学定律;(三)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四)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五)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六)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司法认知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是:(一)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二)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三)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四)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或法院收集到的欲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方法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人或物等客观对象。※★证据资料是指法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而获得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作为判决根据的证据所须具备的资格或要件。※★证据价值(证明力、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证据原因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原因。
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三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或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①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②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③关联性既包括事实材料与待证对象有直接联系,也包括间接联系。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要求。即诉讼证据取得合法和形式合法。
我国对诉讼证据客观性的认识:第一,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诉讼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表现为诉讼证据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存在于世界上。第二,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在诉讼中要实现证明的目的,就应当是被人们在诉讼中所认识或掌握了的事实材料。第三,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实践中为司法机关所采用的证据就一定是纯客观的。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方式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责编:phsg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