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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31)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28日 ] 【大 中 小】
推定的分类:可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以反驳的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又叫结局性推定,绝对推定,是指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主要包括:1、知悉法律的推定。2、预料行为当然结果的推定。
可以反驳的推定又名相对推定,是指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推翻的推定。如:1、无罪推定;2、婚姻推定。3、对行为方式的适当性或习惯性的推定;4、关于精神状态推定,推定为精神正常。5、关于保持现状的推定。6、关于所有权的推定。即拥有人为所有人。
又可分为无需基础事实的推定和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
还可分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
推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是适用推定的前提条件。二、“无反证推翻”是适用推定的必要条件。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注: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司法认知的具体规定)
首先,司法认知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其次,司法认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事实认定方法。(包括不会争议和不能争议的两种事实)。第三,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认知的特征有:(一)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二)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三)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四)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应当或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客观的事实。“客观”是指司法认知的事实是表现为人类社会特别是自然界的客观法则或规律的事实“真实”是指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是真实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没有经过充分证明的事实。二是不存在合理的争议。合理的争议是指的证据支持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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