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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30)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28日 ] 【大 中 小】
证明责任回答的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标准回答的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我国诉讼法所实行的证明标准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客观真实为诉讼审判的最终追求,任何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程度,法官均不得作出有利于主张者的认定。第二,个案中的最低证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求是竞合的,客观真实既是诉讼制度所着力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法院解决任何具体案件的基本要求。第三,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第四,实行一元化证明标准。
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
主要特点是:1、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2、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环节、两个阶段,三环节是:①一方当事人为适用推定而证明基础事实;②法官运用推定对未知事实加以确认;③对方当事人如对推定事实认定有异议,可提出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其中①②构成确认推定事实成立的完整阶段③为反证阶段)。3、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4、从功能上看,推定与证据不同,它不仅仅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方法,而且还是举证责任的调节器。(具体说,①法律上的推定可以改变举证责任的事实对象,从而减轻举证责任的负担;②推定可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担。)
推定的意义:(一)推定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方法。(二)推定具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1、对于主张适用推定的当事人而言,推定实质意义上意味着减轻了他的举证责任。2、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推定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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