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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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网 [ 2013年5月28日 ] 【大 中 小】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几种情形:“(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1、证据距离。(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2、举证能力的强弱。(举证能力主要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3、实体法上的特别立法政策考虑。4、盖然性标准。盖然性就是可能性的意思。5、举证妨碍。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受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致处于证明不能状态的一种特殊诉讼现象。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
我国司法的最高原则和最终理念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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