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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7)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16日 ] 【大 中 小】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诉方(公诉,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根据是:1、“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在提出被告人承担罪刑的诉讼请求时,必须就肯定被告人罪刑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收集证据能力,而且还有侦查机关的协助,所以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公平。
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表现在:1、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2、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刑事公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例外是:《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其原因主要是:第一,行政诉讼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第二,被告相对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第三,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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