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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6)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16日 ] 【大 中 小】
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分为两个:一个叫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或提供证据的负担。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从而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证明责任采用“双重含义说”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指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联系:1、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都是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2、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区别:1、二者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而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从一开始就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发生转移。而行为责任随着诉讼的推进程度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3、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4、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结果责任是不能由律师和法院协助的,而行为责任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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