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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5)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16日 ] 【大 中 小】
证明对象的特征:(一)证明对象是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三)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四)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即定罪要件);2、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即量刑要件);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排除违法要件、排除可罚要件、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要件)。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3、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是否有: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5、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证明责任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到德国普通法时代盛行裁判宣誓制度,也叫“通常必要的宣誓”即补充宣誓和雪冤宣誓两种。。1883年,德国学者古拉色率先提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分为1、形式的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行为责任);2、实质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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